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二)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三)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四)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五)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六)标本、模型;(七)实验用材料;(八)实验用动物;(九)研究开发、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十)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十一)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限于艺术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十二)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十三)研究开发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研究开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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