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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第十二条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所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五日内进行维修或径直委托乙方代为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代为维修。
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下发生的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及因防止缺陷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扩大)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并及告知甲方。
第十四条□租赁期间,乙方可将租赁房地房屋产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租赁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凭该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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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
(上述三款由双方自行选择一项,并在□内打“√”)
第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
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
通知后拾个工作日内给予甲方回复,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
权。
租赁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有责任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告知受让人
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除或
变更本合同:
(一)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征用、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地产;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1、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
√2、向乙方请求损害赔偿;
□3、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4、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大写:/元)。
(上述四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但第3、4项不能同时选取,
在相应□内打“√”):
(一)乙方拖欠租金达
天(半个月)以上;
(二)乙方拖欠可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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