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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第九条自动备份失败情况下设定邮件通知,并采取手工备份或其它方式及时备份;定期对备份日志的进行检查,对重要数据实现异地备份或备份介质异地存放。
第四章备份介质的存放和管理
第十条备份介质的保存:备份介质应统一保存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保存地点应能防火、防盗、防潮。备份介质必须有由部门主管负责进行存取,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能操作。第十一条备份介质的检查:IT部应定期每年至少1次检查各类备份资料的情况及时更新或销毁过期的资料并作好检查记录;对损毁的备份资料要及时与使用部门联系,共同研究补救措施和方法;对于到达资料保存期限的备份资料,应在得到相应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及时销毁。第十二条所有备份介质一律不准外借,不准流出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取用,若要取用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写《备份介质借用登记表》。借用人员使用完后,应立即归还。由部门主管检查,确认完好。分别在《备份介质借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介质归还。第十三条长期保存的备份介质,必须按照制造厂商确定的存储寿命定期转储。需要长
f期保存的数据,应在介质有效期内进行转存,防止存储介质过期失效。第十四条存放备份数据的介质必须具有明确的标识;标识必须使用统一的命名规范,注明介质编号、备份内容、备份日期、备份时间、保留期限等重要信息。第十五条恢复性测试:对于备份系统,应至少每年测试一次(模拟灾害发生时进行演练)。
第五章灾害恢复
第十六条硬件的灾害恢复:IT部应保存公司所有计算机、服务器及其辅助设备清单;行政部应保留所有硬件的供应商目录及详细资料,一旦发生灾害,供应商在接到公司的通知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将设备配备到位;在与信息系统供应商签定的采购合同中,必须有相关备份与灾害恢复与技术支持条款,并要求供应商出具安全保密承诺书;计算机系统硬件受到破坏,使得系统无法正常工作时,各部门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IT部,并协助IT部做好原因调查工作,属于设备供应商问题的,应追究设备供应商的赔偿责任;同时,行政部及时提出所需设备的采购申请,并将这些设备安装到公司事先指定备用办公地点或依据当时情况指定临时地点,以便尽快恢复正常业务。第十七条软件的灾害恢复:公司信息系统及计算机所使用的软件及数据备份的保存按数据备份的要求进行,一旦发生系统灾害,负责网络管理的人员通过灾害发生前或其他信息系统所保存的各种备份介质,依据备份标记进行目的性的恢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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