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民事答辩状r
r
答辩人:邓桂梅,女,汉族,xxxx年x月x日生,xxxxxx人,现住xxxxxx,联系电话xxxxxx。r
被答辩人:刘珠英,女,汉族,xxxx年x月x日生,xxxxxx人,现住xxxxxx,联系电话xxxxxx。r
r
2015年10月0日,被答辩人刘珠英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被答辩人和原告刘珠英借款81138元是会钱,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r
一、现金借贷借据为证,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r
被告xxxr
因往煤业公司送煤业务发生资金周r
r
二、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r
该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r
r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r
金r
5r
种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欠条》上,答辩人签r
三、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担保,r
该担保也r
已经逾期,答辩人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r
r
退一万步讲,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r
证”r
,该保证期间也已经到期,答辩人将免除保证责任,不承担还款r
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r
据。请求人民法院认真审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r
的合法权益!r
r
此致r
xxxr
市人民法院r
答辩人:r
2011年11月29日r
附:r
本《民事答辩状》副本r
1r
份单凭借条不能认定借款关系成立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代理词r
作者曾导军  时间20150503    浏览量224  评论0  0  0r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r
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刘XX等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事实,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考虑。r
针对一审法院在事实上认定错误的问题。r
第一个方面:r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以被告方(即上诉人方)对被上诉人提交的五张借据上借款人“张XX”的签名是否系被继承人张XX生前的亲笔签名表示怀疑,但又不申请做笔迹鉴定,比较双方提交的证据上“张XX”的签名具有显著的一致性,故在没有直接的反对性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该五张证据上“张XX”的笔迹系被继承人张XX生前的笔迹。故而认定借款关系成立是错误。r
一、借款人死亡情况下确定存在借款法律关系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即被上诉人)。r
在本案中,借款人已经死亡,被上r
诉人主张存在借贷关系成立,而上诉人已经明确表示该借款关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