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系,形成层层负责、专群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第十五条公司成立以经理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公司重大的安全生产问题,组织重要安全生产活动。各区域(专业)公司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分会,分析、预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单位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各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协调相关事故处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工程部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区域(专业)公司应结合各自实际,单独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土建、电气、机械专业人员,归口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项目部应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各班组应设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对班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负责班组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落实与检查。第十七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懂得工程施工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要熟知党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熟知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能够熟练应用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应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f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第十八条各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各区域(专业)公司具体管理。各单位要支持并帮助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第十九条公司、各区域(专业)公司、各项目部必须按照“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健全和充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公司、各区域(专业)公司及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的配置原则: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并不应少于4人;区域(专业)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并不应少于2人;项目部1万平方米及以下为1人,1~3万平方米为2人,3~5万平方米为3人,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程应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安全组。道路、桥梁、构筑物、市政、安装、装饰等工程按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1人,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2人,5000万元以上3人的原则配备。第二十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动力、机电、大型机械设备、大型安全设施的管理,要把对租赁的大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