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批准或终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五)决定与业主利益相关的物业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六)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九条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必须有持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才能举行。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和通过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全体业主所持票数过半数通过;决定其他事项必须经过出席大会的业主所持票数过半数通过。业主所持票数按其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每10平方米为1票,5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的计算为1票,不足5平方米的不计票。第十条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召开7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会议内容及有关事项书面通知业主和使用人。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业主大会闭会期间,持有30以上投票权的部分业主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到该项提议后15日内召开临时业主大会。逾期不召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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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结合所属物业的实际,制订业主公约。业主公约是由业主共同制定的有关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管理的协议,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能模范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和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一般不领取报酬。但担任专职工作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可以领取报酬,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业主委员会章程;(二)筹备业主委员会和召开业主大会的有关原始资料;(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名单。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遵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的章程,对所属物业区域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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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二)提出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草案或修订草案;(三)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四)审议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的本住宅区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财务收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