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功能错位,信托公司一度沦落为银行规避信贷规模管制的通道,一些部委及地方政府进行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投资的“钱袋子”,多次受到清理整顿。直到2001
①选自霍玉芬著,《信托法要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133页2
f年《信托法》的颁布奠定了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法律基础,信托公司业务才得以回归本源。2007年,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明确了信托公司作为财富管理机构的功能定位,为信托业实现彻底改造和科学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综观信托业24年波动徘徊的历程,其症结可以用“不务正业”四个字来概括,换言之,功能定位混乱、主次业务颠倒是信托业不断出事儿的根源。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几起几落有其客观原因;1信托业诞生时缺乏信托基础。(1)缺乏一定的市场需求和经济基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信托的基本功能,因此信托生存的首要条件是有“财”可理。建国以来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采取的是高积累、高投资、低工资、低收入的政策,民间基本上无可理之财。(2)缺乏健全的社会信用基础。信托“以信任为基础”,信任关系的确立和稳定是信托赖以生存的土壤。我国社会信用关系尚缺乏刚性,信用链条十分脆弱,契约意识较差;总体而言,信用基础仍十分薄弱;2信托制度建设滞后且极不完备。直到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施行,我国的信托制度才初步确立。在此之前没有一部专门的信托法,也无其他明确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使信托机构的活动长期缺乏权威的基本准则,令信托业的发展陷入歧途。这些年来,信托公司主要从事银行存贷业务、证券业务和实业投资业务,没有集中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主业上来。
(二)中国信托业的功能
信托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金融制度,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功能有:一是提供投融资服务,促进经济建设发展。信托融资是以特定的信托财产为信用基础,不仅可以融资,也可以融“物”。二是提供理财产品,满足理财市场需求。信托产品连接金融市场和实业市场,直接参与项目利润的分享,收益率和安全性都相对高于其他金融产品。三是完善金融功能,化解金融体系风险。信托能够在中长期融资方面大有作为,有助于改变我国金融体系中缺乏发挥中长期融资功能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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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融机构,缓解银行体系长期存在的存贷资金期限错配、“短存长贷”的压力。
(三)中国信托业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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