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同时收回原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
排污许可决定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一)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二)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三)核发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六)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不再排放污染物的。(三)法律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核发
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提交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交回被损毁的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第二十九条排污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按本规定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
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f第三十条
禁止涂改、伪造排污许可证。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其他方式转
让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排污许可不得收取费用。第四章实施与监管
第三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遵守下列要求:(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二)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遵守法律规定的最新环境保护要求等。(三)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四)按规范进行台账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燃料、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监测数据等。(五)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定期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时报送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公开,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