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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20条之二通过准备凶器、组织培训等方式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准备的犯罪2刑法第120条之三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3刑法第120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4刑法第120条之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5刑法第120条之六非法持有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情节严重的犯罪。同时刑法修正案九还对两种345
f罪名的罪状予以完善一是修改刑法第120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罪状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并明确规定对于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修改刑法第311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罪状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证据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该条犯罪。其三完善刑罚配置。刑法修正案九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对原有罪名的刑罚配置进行了完善。一方面对刑法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并且根据行为人在恐怖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配置了并处没收财产、并处罚金和选处罚金的不同刑罚体现了“分化瓦解、区别对待”的理念另一方面将不法分子偷渡出境参加恐怖活动培训或“圣战”的行为纳入刑法第322条偷越国边境罪作为加重情节规定行为人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在该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的基础法定刑上升格至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反恐规范之特点其一肯定以刑法典应对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模式。关于我国针对恐怖活动犯罪应采取何种立法完善模式相关研究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反恐立法模式即主张在专门反恐法中增设新的罪名和刑罚二是刑法典模式即主张通过刑法修正案等方式对刑法典进行完善。我们认为反恐怖工作并不仅仅是对恐怖活动的打击更重要的是通过大量基础性工作加强对恐怖活动的防范和预警而行政法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内容丰富更符合反恐怖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因此专门的反恐立法应当以行政法为主要内容。对于需要增设、修订恐怖活动犯罪及其处罚的内容可以通过修改刑法典予以解决。刑法修正案九对恐怖活动犯罪之立法选择了刑法典的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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