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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毕业论文
批注U1宋体加粗小2,
武汉理工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武汉理工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学生姓名简乐伟专业班级法学0305班
段前1段后05,15倍行距,对齐方式:居中
选题题目:民事诉讼费用制度检讨与完善
批注D2宋体,小四号字。批注U3黑体4号,段前段后05,15倍行距
1、选题的目的及意义(含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分析)
诉讼费用制度在现代各国民事诉讼法中均不可或缺,诉讼费用与诉讼权利一样,与当事人的利益紧密相关,诉讼费用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个国家的人民享受法律保障的程度。在现代法治国家“接受审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要实现这一基本权利让普通民众真正接近正义或真正享受司法福利合理的诉讼费用制度显得尤为重要。不同的国家,对诉讼费用的构成、诉讼费用裁判救济、司法救助等方面的规定不尽相同:就诉讼费用的构成而言,美国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与当事人费用;英国的诉讼费用包括当事人本人进行诉讼行为的诉讼费,法院收费,报酬,补偿费用等;德国的诉讼费用由法院费用和律师费用两部分组成;日本的诉讼费用具体包括审判费用和当事人费用两部分。就诉讼费用裁判救济而言,上述国家在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同时,还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和上诉的权利。就司法救助而言,以上国家除了以政府为代表的官方救助主体外还有许多民间救助主体,以及其他配套制度如诉讼费用保险、诉讼费用担保等。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了一个全国统一适用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从而结束了免费诉讼的历史。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颁布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后文简称《收费办法》,199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诉讼费用》中的,1999年《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2000年《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主要以1991年《民事诉讼法》、2006《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后文简称《交纳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我国的诉讼费用则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其他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实际开支。尽管我国目前实行的《交纳办法》较《收费办法》在制定主体,诉讼费用构成,区别诉讼费用交纳标准,司法救助等方面有了许多改进,但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诉
15“设批注U4宋体小4,倍行距,计的目的和意义”至少8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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