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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三条经管固定资产的人员,在清查以前,应当将所经管的固定资产进行整理,对尚未点验入库和应当调拨出库的固定资产,尽可能做好入库和出库手续,避免发生重点、漏点等差错。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清查应当逐一点清实物,包括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报废和转让等情况是否正常等等。发现没有入账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入账。在清查中发现毁损情况,应当查明毁损的程度、原因和责任以后,形成书面文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根据清查结果与固定资产会计账进行核对。如发现盘存数与账存数不一致的时候,应该及时查明原因,必要时进行复查或由经管财产的人员做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短缺和溢余,经查明核实以后,经资产清查小组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部门根据审查核实后的清查结果和审批意见,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做账务的调整,使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的资料一致。
第六章处置第一节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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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七条凡列入公司的固定资产,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拔、转移、借出和出售。
第二十八条公司内部设备的调拨与转移,必须通过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同时由调出、调入单位的双方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同意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转帐手续,并通知相关的会计进行账、卡交接。
第二十九条公司闲置固定资产可以对外转让。转让固定资产应按照国有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转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拍卖、协议等转让方式。
通过协议方式转让固定资产的,转让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
通过拍卖方式转让固定资产的,应广泛征集受让方,以有利价格拍卖转让。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转让后,所属单位应及时取得有关凭证,收回资金。
第二节报废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可申请报废处理:(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耗能高,且不能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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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造利用的。(二)达到规定折旧年限并提足折旧。(三)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要发生危险的。(四)老化失效,性能低劣无修复价值的。(五)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故等情况造成主体设备毁
损,无法修复。(六)国家规定强制更新淘汰。(七)由于技术进步失去使用价值。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报废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
并经财务部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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