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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f第十四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第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由董事兼任的,须经出资人同意。第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中国XX集团公司委派。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二检查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f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资人。第二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分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因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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