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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安机关柔性执法
作者:俞莲英祝昌鸿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10期
摘要:公安部门作为社会公共安全管理部门,需要通过推行柔性执法,充分发挥公安部门的职能作用。柔性执法对公安管理提出新要求,要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改变以往的单纯依靠处罚手段,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思想来实现社会管理职能。当前民警柔性执法在执法理念、履行职责、执法行为和队伍素质等方面还存在问题,需要通过公安部门自身的不懈努力和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来达到实现公安管理新跨越的目标。
关键词:公安管理;柔性执法;以人为本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0023503
当前,中国经济社会正处于“发展黄金期,矛盾凸显期”,从社会公共安全来说也处于事故高发期,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对大多数违法行为虽然可以通过处罚得以解决,但是实践表明,单纯地依靠处罚已经不能完全奏效。2010年6月,上海市政府召开全市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以“钓鱼执法”和“闵行倒楼”为案例,强调要以教育指导为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行政执法应当积极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1。公安部门作为社会公共安全管理部门,在执法内容和手段上需要侧重于服务、宣传、教育、引导,通过推行柔性执法,充分发挥公安部门的“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职能作用2。柔性执法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以人为本思想在公安管理中的具体体现,也是严格执法的自然延伸,其理论和实践意义都十分重大。
一、柔性执法对公安部门的新要求
从公安管理角度来说,所谓柔性执法是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尊重保障人权,要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思想,既要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又要文明、规范执法,强化人性化和艺术性。民警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范畴内,运用自由裁量权,实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对一般和严重违法行为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达到处罚一个教育一个的目的。柔性执法对公安部门提出的新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在思想认识方面,要求每一位民警必须端正执法思想。柔性执法是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措施,如果民警思想认识没有同步跟进,柔性执法理念将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难以长期坚持。孟建柱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