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规则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f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应充分征求经营层意见,可邀请本行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参与研究论证。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本行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如有需要,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或报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条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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