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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研究提出本地区2012年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提出本地区支持重点、支持计划和资金需求等于2012年6月30日前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自2012年起,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所属中小企业纳入黑龙江省实施方案一并考虑,安排相应的资金额度。财政部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二)项目申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本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并下发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通知中要公布本地区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申报通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并登录“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的专项资金端口(简称“项目管理系统”,网址为wwwsmegovc
),填报相关信息。
f(三)项目审核。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项目审核工作,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规模,提出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中,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个数不少于20个,对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资助额占全部项目资助额的比重不得低于80。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保存全部项目资料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原件备查。(四)支持计划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本地区专项资金工作情况、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详见附件1)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同时,将备案项目电子版资料(详见附件2)通过项目管理系统上报。备案后,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上述工作应于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六、其他省级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12年6月25日前向财政部(企业司)、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报送专项资金工作联系人及电话(含手机),并获取项目管理系统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帐号及初始密码。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电话:01068205319电子邮箱:zcghsmegovc
财政部电话:010企业司廉政信息反馈电话及邮箱:010czbqys126com附件: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2备案项目电子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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