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1.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消防安全要求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本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2.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3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4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加编写的主要人员有:张建国、廖平、刘卫华、景绒、李岩、周明、赵力增、杨占洲、王海港、岳洪、计荣才、盛培明;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郑玉海、苏向明、尹铁林、于少鹏、陈蕾、刘激扬、张学魁、高晓斌。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公安部消防局、中国消防协会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5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8年1月2日起施行。
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1职业概况11职业名称建(构)筑物消防员12职业定义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工作的人员。从事主要工作包括:(1)消防安全检查;(2)消防控制室监控;(3)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4)消防安全管理等。1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f建构筑物消防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建构筑物消防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14职业环境室内、外,常温。15职业能力特征具有一定的表达、学习、分析判断能力;视觉、嗅觉、听觉正常,动作协调、反应迅捷。16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240标准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