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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负无限纳税义务。(法三条)(三)非居民企业判定标准和纳税义务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25。无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10。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纳税负有限纳税义务(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条例第5条51。三、国地税征管范围的税收政策调整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一)基本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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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二)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1.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2.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三)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2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3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四、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问题1.税法第50条第2款: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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