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应按《食品卫生法》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遇特殊情况还应接受临时检查。
2、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凭有效的医院证明方可重新上岗。
f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应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每年接受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新进从业人员以及临时工应做到培训后上岗,培训情况应记录在案。
3、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知识,使从业人员了解熟悉有关应知应会内容,每次学习要有学习记录。
4、应建立从业人员学习培训、考核档案。5、对不参加培训学习或考核不合格者要从严考核直至辞退。
f卫生检查制度
1、按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和卫生要求,开展卫生检查工作。
2、由负责人会同有关人员对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等各个环节进行卫生检查工作。
3、每次检查均应将发现问题与当事人确认,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
4、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及处理意见,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制止。
5、健全卫生管理奖惩制度,每次检查结果均应纳入单位工作考核。
6、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备查。
f个人卫生制度
1、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还应戴口罩。
2、不得用手直接抓取各类熟食品。3、不得穿戴工作衣帽进入厕所及与食品加工无关的场所。4、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吸烟和随地吐痰。5、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出食品处理区。6、操作人员都应做到勤洗手、勤洗澡、勤换衣服、勤理发、勤剪指甲。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开始工作前或上厕所后;2处理食物前或处理生食物后;3处理用过的设备或食用具后;4处理动物或废物后;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6触摸耳朵、鼻子、头发或身体其他部位后;7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活动后。7不得在操作过程中佩带饰物及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物品。
f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l采购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食品卫生标准,并依法向供货方索取当年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