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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是否应设置行政前置程序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2011级法硕(法学)何江文G2【内容摘要】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对于设否设置行政前置程序有两种不同立法例。从司法独立和我国的司法实践看,笔者赞成不设置行政前置程序。如果不设置前置程序,则需要建立相关制度与之相互协调,主要是在“跟进诉讼”中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的承认与限制制度,以及在“单独诉讼”中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诉讼参与制度。最高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总体上规定反垄断民事诉讼中不设前置程序,但是对于行政性垄断却要求行政前置。【关键词】反垄断民事诉讼行政前置一、问题的提出很多国家的反垄断法都规定了私人可以执行反垄断法(即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比如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即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在具体操作中,有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对私人执行没有前置程序的限制;另有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规定,私人发动执行程序前必须要有反垄断竞争主管机关的调查和处理,行政机关必须认定有垄断行为的存在,私人才能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第二种情形被称为“审1决前置”或“行政前置”执行模式。那么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设置行政前置程序是否必要呢?如果设置行政前置程序,应注意哪些问题?如果不设置行政前置程序,反垄断行政主管机关、法院、当事人之间在诉讼中的关系及作用该如何协调?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展开初步探讨。二、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是否应设置行政前置程序目前,在反垄断私人执行中,赞成设置行政前置程序的主要理由有如下几点:首先,可以减轻原告举证负担。由于反垄断的技术性和专业性都很强,一般民众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很难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垄断并对自己造成了损失。而设置行政前置程序,当被告的行为已经被反垄断执法机关认定为构成垄断时,再由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则可免去原告举证被告行为构成垄断的证明责任。其次,设置行政前置可以防止滥诉的发生,避免大量无意义的诉讼进入法院,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再次,可以避免法院判决与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行政裁决出现冲突的情形。此外,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也有行政前置程序的先例。比如在证券虚假陈述中,最高院出台的规定就明确指出,要以证券监管机构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生效处罚决定作为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前提。2而反对设置行政前置程序的理由则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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