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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纪处分条例中情节规定的浅析
一、对情节规定的基本理解
新出台的纪律处分条例,条文中大量的使用了“情节”用语,正确理解“情节”的含义,对于区分是否违纪及对违纪行为如何处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认为,条例中的“情节”应该分为性质不同的两种情况。
一种是作为构成违纪要素的“情节”,作为构成违纪要素的“情节”是构成违纪的必备要素,换言之,如果行为没有达到条例中规定的“情节”程度,那么该行为就不可能构成违纪。作为构成违纪要素的“情节”只有“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两种情形。另一种是用于选择处分档次的“情节”,用于选择处分档次的“情节”,是指在该行为已经构成违纪的情况下,如果行为达到条例中规定的某个情节程度,那么就应该按照该“情节”对应的处分档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换言之,行为情节达到的程度不同,不影响违纪的成立,但会导致处分程度的不同。
二、构成违纪中使用“情节”要素的必然性
一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违纪行为难以增加某个特定的要素使得违纪性达到处分的程度,或者难以确定具备哪些要素时,行为的违法性能够达到处分的程度,于是条例做了一个整体性的规定,在对行为的情节进行整体的评价后,如果该行为“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就以违纪论处。二是使用“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抽象性语言有诸多好处。首先运用抽象性语言可以避免条例的漏洞。在具体规定时候,不可能列举出各种具体违纪情况,这必然会造成漏洞。这就使得制定者通常不对各种具体情况做出具体的规定,而是概括规定为“情节较重”、“情节严重”。这样,任何具体情节都被概括其中。其次运用抽象性语言有利于保持条例的稳定并且可以很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事实。过于具体的规定,必然无法涵盖违纪事实的复杂性,也不可能涵盖今后时期党员的所有违纪行为。违纪行为可以不断变异,但违纪的特征不会变,而抽象性的规定是对违纪行为共性特征的高度凝练,可以将各种的违纪行为很好的涵盖其中。最后抽象性语言的运用也符合条例制定必须简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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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当然,使用作为构成违纪要素的“情节”有其必要性,但不等于条文中任何时候使用都是合适的。如果能够对构成违纪的要素做出具体的规定,就不应该使用“情节”规定;如果对违纪的描述已经达到了处分的程度,也不需要再使用“情节”规定;如果无法具体的描述使得行为的违纪性达到处分程度,那么使用“情节”作为构成违纪要素就是合适的,当然在使用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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