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讨论稿)德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讨论稿)
2009年9月1日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
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
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是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和资源因素,以
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和时序,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优先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适应国防建设、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f第四条划管理。
城乡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
机场、铁路、公路等专门性规划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应当与城乡规划相协调。第五条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制度。第六条德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全
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德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德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及其他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保护区域、跨县区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审批等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县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其派出机构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规划的管理工作。第七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
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第八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