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的行为则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法律对于外商投资行业的准入规定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于外商投资的行业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贸易类外商投资企业因为属于政府规定的逐步开放的产业,而被纳入“限制类”进行特别管理。3、W公司隐名投资的法律风险(1)法律确定股东身份应当经过登记程序,这里所说的登记是指登记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经过登记的,不能对抗不知道隐名投资行为的第三人。也就是说,目前外国人某某并非是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过的股东,登记过的股东是自然人、;(2)自然人、具有实际支配W公司股权的权利,如果显名股东不经隐名股东的同意即转让股权,将造成隐名
f股东的投资失败;(3)当显名股东个人负有大额债务而不能清偿时,他
们的债权人可能会要求获得W公司股份,从而影响隐名股东的利益;
(4)目前并无对于隐名投资的现行有效法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外商隐名投资于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的,法院会判决这种隐名投资行为无效,真正的股东为显名投资者,隐名股东(外商)与显名股东(自然人法人)的出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W公司目前的主要经营范围为限制类,因此外国人某某的隐名投资行为,一旦与显名股东发生争议,法院将会判决外国人某某的隐名投资行为无效,外国人某某将失去对W公司的控制权;
(5)根据我们处理类似案例的经验,外商利用人进行隐名投资,初始时一般合作良好,但是当公司做大做强并产生较大利润时,显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常常会向隐名股东(外商)提出种种要求,从而产生争议。
三、关于W公司的经营范围本次尽职调查的目标是为实现对W公司的并购、增资,增资之后,W公司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行业实行准入制,因此W公司一些经营范围难以保留。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我们的经验,变更后的W公司的经
f营范围将表述为:从事。。。。。。等食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内批发及相关配套业务。
四、W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1、概述W公司会计核算方面原则上执行现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但未根据该项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的公司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核算制度是法律强制性要求建议的制度,而财务管理规定是一种内控制度或称管理制度。由于W公司没有具体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公司会计核算制度,相关会计政策无法确定(目前实际由财务人员根据经验或习惯确定),既不利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