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工作流程
受理
出具受理凭证
予以受理
不予受理
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交
办
现场检查
拟定检查意见
《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不合格
合格
审批
送达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建
档
三、工作要求申请人可以到互联网消防办事大厅网站下载也可以到当地
f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索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一)受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材料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1、审查申请材料(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范文1)应当采用格式文本,填写内容应当全面准确。(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第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①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②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③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④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⑤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⑥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f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2、受理意见经初步审查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作出同意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并出具受理凭证(范例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凭证的填写要求:(1)应当注明申请事项和办理时限、公安机关消防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