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提高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六)甲方应当指定专人监管乙方的校车运营行为,统计确认乘车学生人数,协调处理校车运营发生的特殊情况。学校管理人员应于每天校车运载学生前,查验校车,发现有校车无随车照管人员、超过核载人数,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载明的驾驶人不符,驾驶人饮酒、醉酒或者严重身体不适和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应阻止校车发车,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校负责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七)甲方应提醒学生提前于设定时间前往候车。(八)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服务质量,有权对乙方的不规范运营行为提出处置措施,有权对乙方驾驶员及随车照管人员的服务提出批评、建议。四、乙方职责一乙方应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充分履行职责,积极开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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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路检查,认真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及时整治校车运营中的安全隐患,切实规范校车运营行为。
(二)乙方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乘车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三)乙方必须确保校车证件齐全,车况良好,人、车证照相符,保险齐全,安全设备齐备,配有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及具备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健全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接送学生。
(四)乙方研究制定校车运行方案,必须充分征求家长意见,确定校车运行时间要以不影响学生休息和学校作息时间为前提,严格控制每辆校车每天往返运行趟次和运行时长,每辆校车每天往返运行不多于2趟,每趟行车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早晨第一个学生上车时间不得早于时分,下午最后一个学生送到家不得迟于时分。乙方必须按协商确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运行(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如因乙方不遵守约定,随意变更相关事项造成不良影响,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要及时提出处置措施予以整改。确因客观原因需调整线路、站点、时间等,需提前天通知甲方和乘车学生监护人,由三方共同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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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商确定调整事宜。(五)乙方要充分发挥“安芯”校车智能管理系统作用,建
立统一的校车运营管理信息平台和完善的乘车学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