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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董事会,由股东任命执行董事一人。第十三条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公司会议,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第十四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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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第十五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第十六条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由股东委派。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继续委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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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九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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