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20091023
为鼓励支持本市股权投资基金快速发展,把天津逐步建成我国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行、管理、交易、信息和人才培训中心,本市制定了《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支持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落户本市集中办公,力争形成股权投资基金的集聚区。
“股权投资基金”,又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股权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基金的企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包括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都适用此办法。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在本市注册并经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享受优惠政策:
■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
■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基金管理机构在本市区域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赁金的30给予补贴。
■基金管理机构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奖励。
f■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60给予奖励。
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9〕45号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为鼓励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下同)快速健康发展,把我市逐步建成我国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行、管理、交易、信息和人才培训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包括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
二、市发展改革委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规划和行业指导,牵头组织天津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对股权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