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试行)环境成效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掌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实施后的环境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奖促治”(以下简称项目“项目”)第二条环境成效评估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类型分为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评估、一般整治项目评估和“问题村”环境治理项目评估。一、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评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明确支持的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的环境成效评估。包括示范省连片整治项目评估和非示范省连片整治项目评估。二、一般整治项目评估:治理内容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明确的整治内容中的一类或多类项目的环境成效评估。包括专项治理项目评估和综合治理项目评估。三、“问题村”环境治理项目评估:依照《关于印发“问题村”环境治理应对机制与程序的通知》(环办函〔2010〕44号)开展治理的项目的环境成效评估。一般整治项目评估和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进行评估。“问题村”环境治理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评估。第四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指导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开展环境成效评估。第五条环境成效评估在项目验收一年后开展。第六条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按照本办法建立完善环境成效评估管理机制,组织开展年度评估工作,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安排,直接组织对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问题村”环境治理等重点项目进行评估,其它项目可委托市(地)级
f环保局评估。第七条县级或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负责项目环境监测,并提供环境监测报告。第八条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应成立环境成效评估专家组。评估专家组包括农村环境保护、自然生态保护及环境监测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少于五人。第九条环境成效评估包括材料评估和现场评估。评估专家组负责查阅项目提供的材料,现场查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环境成效,按照评估指标和相应评分标准,对项目进行评估、打分,并按规定要求填写《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报告》(格式见附件),由评估组组长签字后,按程序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