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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必须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各种损失。公司可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保护公司的利益,包括向社会公布其行为。对情节特别恶劣者,公司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第十一条辞职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公司赔偿费用。
第三章
辞退(开除)
第十二条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一)一年内记大过三次者;(二)员工对所承受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三)年终考绩不及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四)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录用条件者;(五)工作能力及效率无明显提高者;(六)不接受培训、培训成绩不及格者;(七)工作责任心不强者;(八)在公司以外从事兼职者;(九)因公司业务紧缩减少一部分员工时;(十)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十一)违抗命令,不服从领导或擅离职守,情节严重者;(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
f(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者;(三)连续旷工达三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五天者;(四)工作疏忽,贻误时机,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五)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六)泄露公司机密者;(七)偷盗同事和公司财物者;(八)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者;(九)以暴力手段威胁同事者;(十)涂改文件,伪造票证者;(十一)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十二)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第十四条当辞退(开除)的情形出现时,如当事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五条本公司按第十三条之规定辞退员工时,应提前告之,其预告期依以下规定:(一)试用期间员工提前五日告之;(二)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第十六条辞退程序:(一)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向行政部索要《辞退申请表》,填妥后交行
政部审核;(二)行政部审核后交总经理审批;
f(三)行政部依总经理批准意见签发《员工辞退通知书》;(四)员工持《员工辞退通知书》索要《手续办理清单》和《工作交
接清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五)行政部依《手续办理清单》和《工作交接清单》及考勤记录计
算工资呈交总经理审批;(六)财务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在发薪日予以结算工资;第十七条系下列原因由公司主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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