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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2、刑法的事件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识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1997年刑法典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1997年刑法典不认为是犯罪的,如果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典(3)当时的法律和1997年刑法典都认为是犯罪,并按照1997年刑法典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1997年刑法典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较轻的,则适用1997年刑法典(4)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对行为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刑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1、犯罪的概念
犯罪概念是解决“什么是犯罪”的问题,也就是犯罪的一般概念,而不是指具体罪名的具体概念。刑法第十三条的定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的构成
概念: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且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在我国刑法中,对于犯罪的是否成立,原则上只能以犯罪构成作为标准进行判断。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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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就充分表明了行为是否包含了犯罪成立的全部要件,能否成立犯罪,除此以外,没有其他决定或制约犯罪成立的要件或者因素。这也就是所谓的与德、日等国家三元的犯罪成立要件相对的一元的犯罪成立要件。
3、二者之间的关系
联系:犯罪概念是制定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本质属性的具体化。区别:(1)二者所揭示的内容不同。犯罪概念揭示的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的问题,而
犯罪构成所揭示的是各种具体犯罪的特殊本质,是从具体的角度回答构成犯罪所必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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