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折扣、商业折扣与销售折让的税务及其会计处理
现代企业的营销手段方法很多,其中提供商业折扣及现金折扣是经常用的手段。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一)税务处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于商业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由于现金折扣是销货企业为了鼓励购货企业尽早付款而给予的一种折扣,属于企业理财的一种手段,企业的理财不能以牺牲国家税款为代价,因此,税法规定,现金折扣一律不能冲减销项税额。另外,发生在确认收入之前的销售折让相当于商业折扣,企业应按照扣除销售折让后的净额确认销售收入,不存在冲减销售收入的问题;发生在确认收入之后的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销项税额。(二)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1)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目的是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商业折扣通常发生在促销和处置残次、陈旧、冷避商品中,目的是为了促进销售。(2)现金折扣在商品销售后发生,企业在确认销售收入时不能确定相关的折扣,销售后现金折扣是否发生应根据买方的付款情况来确定;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就已经发生,企业销售实现时,应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确认销售收入,商业折扣不需单独做账务处理。(3)销售折让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也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后。发生在确认收入之前的销售折让相当于商业折扣,企业应按照扣除销售折让后的净额确认销售收入,不存在冲减销售收入的问题;发生在确认收入之后的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销项税额。企业在确定商品销售收入时,不应考虑各种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发生当期的财务费用,而不是冲减销售收入。(4)税法中所称的“销售折扣”,会计中为“现金折扣”。税法所说的“折扣销售”是会计上的“商业折扣。”税法中所说的“销售折让”是否与会计的概念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