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
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我局组织制定了《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现予印发,请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在临床工作中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局医政司联系。附件:
1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2中药饮片处方举例3中成药处方举例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1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药处方开具相关的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第三条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医疗机构内中药处方书写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七条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第八条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f(三)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当标明剂型、规格。(四)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五)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第九条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