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政策方针的;(二)组织或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或通过网络等方式发布、传播虚假信息而扰乱社会,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三)参加或组织非法组织的;(四)违反或歪曲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五)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六)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七)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胁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
f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一)一学期内无正当理由旷课2次以上(含2次)或上课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擅自调课等情况累计出现5次以上(含5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三)有酒后上课、课堂上吸烟、上课时接听或拨打电话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四)参加带彩娱乐,或工作期间炒股、网购、玩电子游戏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五)在命题、考试和招生中,泄露国家秘密或相关重要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一)因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引发家校间、师生间纠纷,无正当理由擅自剥夺学生在校(班)平等学习机会或参加集体活动权利,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二)体罚学生,或用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三)对学生实施性骚扰、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四)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履行而未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五)在校内外从事有偿辅导,或受他人、社会培训机构邀约参与有偿辅导,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社会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