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的要求,建立电子台账,由专职或兼职人员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据实填列,及时更新和完善。台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报建情况
根据代建合同中委托的工作内容,从项目立项到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期程序中关键节点完成情况。
二项目招标情况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开始时间、开标时间、中标单位的中标价、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备案等情况。三项目管理重要事项
项目前期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重要会议等事项,内容主要包括设计变更提出的单位、原因及实际变更情况,会议参与人员、单位、时间、相关资料、成果和存在问题等。
四费用支付明细
根据项目概算书建立项目概算、合同支付明细,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等项目概算总投资内的全部费用,确保整个建设项目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概算费用。
五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监督检查记录六会议纪要、简报
七图纸和设计变更第十条项目管理月报
代建单位应当结合代建项目管理台账及时汇总各项数据,进行分析比较,形成代建项目管理月报,并按月报送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章重点环节的审核
f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核,特别是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涉及造价的审核。加强设计管理,优化设计指标,加强造价管理,优化造价指标,确保项目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原则的实现。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招标和采购活动,在招标文件完成后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详细审核,并将经相关部门备案的各类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及时报送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备查。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支付审核制度。对各专业单位报送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后方可执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款项,应当按要求进行,付款后及时记录支付台账并定期核对。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变更审批制度。加强工程变更的经济、技术评审,对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
第五章报批报建的流程管理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应当设置专职岗位负责项目的报批报建工作。
第十七条报批报建工作主要取得以下四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