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此后各地陆续规定,提高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三)企业所得税(1)预收收入负有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房地产企业通过签订《房地产预收合同》所取得的收入,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不再存在“预收帐款”的概念,只要签订了《销售合同》、《预售合同》并收取款项,不管产品是否完工,全部确认为收入,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2)预收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f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3)预售阶段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税务处理原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2、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新国税发200931号文部不再限制预售收入作为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取消了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向后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的限制。(4)预售收入相关的税金及附加税前扣除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