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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放一年以上的原料在准备使用之前,应及时通知制样处进行重新抽样分析,并按重新取样化验结果发料。对存放一年以上的原料没有进行重新抽检或抽检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使用。
第九条凡原料出库使用时,生产车间要按报告单的数据组织生产。凡领用或使用没有化验数据的原料而造成的质量事故,由使用原料的单位负责。
f第十条未经制样处取样,化验室化验或检验的原料,不能发出使用。化验结果为不合格原料尽量单独存放。由于特殊情况使用不合格的原料,由公司总裁同意批准,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因原料分析不及时,检验不准确而影响生产使用,造成损失或引起质量事故时,应由化验室负责。原料由于未及时取样漏检,造成后果的应由质量管理部制样处负责,由于未及时下发《取样通知单》漏检,造成后果的由财务保管员负责。
第三章产品生产中间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电解分厂生产中间控制分析过程应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和标准要求的控制项目、频次和检查分析方法进行,不得擅自改变。因生产变化必须改变或因质量问题增加控制项目时,应由生产分厂、质管部协调更改。
第十三条原铝的分析数据与前次的分析数据偏差较大或降低品位时,化验室应复查,并以复查结果为准。当分析结果出现异常时,分析员应将结果及时通知电解分厂、生产技术部和质量管理部,以便重新取样,重新分析,并及时发出复检报告。
第十四条正常生产的电解槽必须按照公司电解生产工艺、技术条件严格执行。原铝出铝前要有分析报告,出铝误差要控制在±50公斤之内。
第十五条正常生产的电解槽不准加入任何影响原铝质量的低品位铝锭、铝渣、脏料等,并严格控制原铝中各种杂质的来源。脏料、扫地料要加入指定的料槽中。
第十六条为了特殊铝生产而指定的高铁槽、高硅槽、稀土槽等要加强管理,按照铸造生产的需要进行控制,必要时可随时取样分析,以确保特殊铝锭的产品质量。
f第十七条阳极碳块、阳极钢爪、阳极导杆在组装前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要分析阳极碳块成分是否合格,阳极钢爪、阳极导杆及其爆炸焊口是否符合工艺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阳极组装时要严格按工艺技术要求进行。如发现阳极碳块、阳极钢爪、阳极导杆如有破损、裂纹或其它影响组装质量问题时,要立即进行修理、加工或更换。
第十九条铝产品在浇注前,要按照原铝分析报告和公司的质量计划指标组织配料,浇注时要注意原铝是否混合均匀,温度是否正常,以免影响铝产品的浇注质量。
第二十条在浇铸铝锭时,铸造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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