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
(三)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招聘登记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单位的人力资
源部门(或增员部门)甄选资料,核查应聘人员的身份证,确定初试人员名单。
(四)人力资源部门(或增员部门)组织初试,初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网
络测试等方式进行。初试合格者,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复试。
3
f(五)复试由人力资源部门、增员部门共同组织,复试采取面试形式,由增
员部门指定的专家对应聘者的专业知识进行测试(可根据单位情况增加实际操
作、性格测试等内容)。
复试时复核应聘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复试后对拟招聘人员进行背景调查、
组织体检,并提交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审定。
(六)经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审定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或
增员部门)与其联系,确定报到时间、地点及其他注意事项。
四、入职手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新招聘人员报到时,应到单位
部门办理下列手续:
1.如实填写职工情况登记表;
2.核对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复印一份留单位存档;
3.提交照片张,用于办理职工证等证件;
4.签收本规章制度(或者查阅本规章制度,并签名确认);
5.办理单位规定的
其他相关手续。
五、订立劳动合同
(一)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招聘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
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新招聘人员报到前、报到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但不
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本人签字或盖章,
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
(如存在分支机构的,可增加以下内容:本单位所设立的
、
、
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以分支机构
4
f的名义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本单位所设立的
、
、
等未依法
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受单位委托,以单位的名义与职工订立
劳动合同)。
(二)单位根据岗位和应聘人员的情况,与其约定试用期(具体由单位定,
但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
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超过一个月的,将在用工之
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而非试用期满后再订立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单位和职工各执一份。
(四)其他未尽事宜,单位与职工可另行依法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签名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