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工作;在留学人员回国后,应根据学生的交流形式制定考核办法,对其学习情况进行考核。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院校应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不断改进和完善项目执行工作,在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录取人员派出情况通知国家留学基金委,对未派出者说明主要原因。国家留学基金委将视各校获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相应调
f整下一年度资助项目及资助计划。第三十二条本项目留学人员再次出国留学不受回国两年服务期限制;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攻读更高层次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时,亦不受回国后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第三十三条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f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