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第十五条选派范围不包括: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且留学资格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以及正在境外学习的人员。第四章选拔办法第十六条项目实施院校先行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项目申请书;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并确定各校资助的项目及选派计划;各校根据确定的资助项目负责选拔推荐工作;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审核、录取。第十七条项目实施院校须与国外合作方做好前期沟通,制定详细学习安排;于2013年11月1530日在国家公派留学管
f理信息平台填写申请资助项目的申请书及已获批资助项目本年度执行情况总结报告,网上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打印《申报项目一览表》;于2013年12月5日前将单位公函、《申报项目一览表》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第十八条国家留学基金委于2014年1月中旬前完成评审并公布新获批资助项目及可继续执行的已获批资助项目。对连续两年无学生派出或执行过程中问题较多的项目,将暂停资助。第十九条项目实施院校根据获批资助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拔推荐,经校内评审和公示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校内评审工作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专业成绩、发展潜力、出国留学预期目标及计划、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情况、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校内选拔推荐及公示工作应于申请人网报前完成,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二十条2014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第一批4月21日5月5日;第二批9月2030日。项目实施院校统一组织候选人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系统(httpapplycsceduc
)进行网上报名,并按照《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本科生类)》准备申请材料并在线提交。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院校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
f应根据校内评审情况,通过信息平台为申请人填写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并在线提交。项目实施院校应分别于5月12日(第一批)、10月10日(第二批)前将单位推荐公函(应含校内选拔推荐评审意见)、《初选名单一览表》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两年。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第二十二条录取结果将于5月(第一批)、10月(第二批)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
)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将发送至各校。第五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