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
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规范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保障企业投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
资项目目录》,制定和颁布《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划分省、市、县(区)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并根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应进行调整。前款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境内公民、法
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使用非政府性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前款所称的政府性资金是指应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税收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非税收入(含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或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非税收入)、贷款转贷回收金收入、债务收入、
f转移性收入;政府间接融资资金;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第四条按照省政府颁布的《核准目录》规定应由地方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由厦门市政府另行制定。应由中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的规定执行。地方管理权限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第五条企业投资《核准目录》内的项目,应按本办法
规定的要求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依法监督。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按权限划分规定对申报项目具有相应核准权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第二章第六条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报要求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
机构编制。申报时由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不含需要提交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的份数)。第七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企业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如有进口设备,应包括进口设备情况及用汇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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