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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安置后拆迁。确需过渡安置的,要取得被安置农民的理解和支持,并落实过渡房源,支付过渡费,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拆迁过渡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的过渡费加倍支付。安置住房应满足交通便利、环境适宜、配套齐全、质量合格、安全设防的基本居住要求,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三、科学规划,依法依规实施拆迁(一)城镇房屋拆迁,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合理安排,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各地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等规划要求,合理控制拆迁规模,科学安排拆迁进度。凡未按要求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城市,除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涉及公共利益或公益性项目的拆迁外,其余项目暂不予审批拆迁。(二)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拆迁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规范行政行为,正确履行管理职责。进一步落实规范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的各项制度,全面推进房屋拆迁规范化管理并建立考核机制;严格执行拆迁公示和听证制度,强化拆迁许可管理和拆迁补偿资金监管,严格拆迁行政裁决程序;按照“严格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对房屋拆迁单位、拆迁估价机构及房屋拆除单位实行严格的资格管理,把好准入关,完善信用体系,建立清出机制。(三)拆迁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应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拆迁项目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未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四)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实施前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最大限度争取社会公众及舆论的理解和支持。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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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一)立即开展全面排查清理。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策是否落实、群众是否满意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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