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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所需设备的管理,规范电力建设设备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保证公平竞争,确保设备质量,控制工程造价,保证按时交货,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服务质量和项目经济效益,维护招、投标及合同当事方的合法权益,针对电力行业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火电项目单机容量在300MW及以上,水电项目单机容量在100MW或转轮直径3.5m以上的机组,输变电项目电压等级在330kV及以上的国内、外设备必须实行招标。国家认定的不宜招标的项目除外。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招标方式: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方式。第四条电力设备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必须贯彻公平公正、平等互利、讲求信用的原则。第五条招、投标双方应贯彻国家有关法规,依法进行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招标条件:1.主机设备招标应在项目获得国家计委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并在部报出可研报告后进行。大型辅机设备招标应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并列入国家预备开工项目后进行。2.国内主机设备的招标需报电力部批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还须经开发银行同意后,开展招标工作。3.世行、亚行和日本海外协力基金项目设备招标需有外经贸部批准的具有招标资质的窗口公司参加。4.招标单位必须取得正式法人资格,资金落实并可以进行正常的资金支付结算。5.招标文件必须经项目法人审查批准。6.不具备上述2~3条条件者,必须通过委托具有招标资质的单位组织招标,委托不受地区限制。第七条不论采用何种招标方式,投标单位应在三家以上。第八条招标程序:1.招标单位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2.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并由项目法人批准;3.发出招标公告通知;4.对投标者进行资质审查;5.出售招标文件;6.成立专家评标小组;7.组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8.签订设备供货合同。
f第九条关于招标公告通知需明确的几个问题:1.国际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经审定后,招标者必须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招标公告。国内采用邀请招标和议标可发送书面通知给有关厂商。公告通知应规定明确的招标内容,要求投标者的条件、招标时间和地点。2.招标者应在公告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邀请招标和议标可以将招标文件送交投标者。3.发出招标公告通知到正式投标的时间一般不少于45天。第十条招标者对所有投标者的资格均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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