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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再审程序中涉及再审之诉的问题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考虑
邓宇翔上传时间200597论文提要:从再审程序的概念、性质、内容等三方面进行阐述及对再审之诉的概念的界定,进一步说明再审程序是由再审之诉引起,再审之诉是发动再审的唯一途径的中心结论,从而提出当前对再审程序的司法改革追切需要解决二方面的问题。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的发展,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党的十五大把“完善民主监督制度”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明确提出“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1)最近,江泽民同志又提出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重要论述,是对我们党和国家治国思想的丰富和发展,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对我国司法改革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代表最高法院正式提出:公正与效率新世纪人民法院的主题,一再强调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是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司法公正体现社会正义。司法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终局性、确定性是其最基本要求。不公的裁判导致人们的法律信仰的危机,导致法律功能的削减,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法治实现的基本途径,也是树立法律的权威,唯有公正的司法才真正地把公民纸上的权利落到实处,才能够使公民真切地感觉到法律存在,法律的的保障。为了保证司法公正的真正实现,杜绝可能的司法腐败。我国自建国以来也已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若干法律法规中制定了司法系统监督机制。当前世、、界处在各国文化、制度不断走向融合的历史时期,司法制度也不例外,西方国家的法律对司法的终审权和确定性是特别注意维护的,“如果一种争端解决程度总是因同一事项而被反复启动,它是不能成为程序的”,我国加入WTO后,就要遵守WTO的规则,如何在维护(2)裁判终审权与再审改判,维护司法公正之间找到一个客观的平衡点,将使我国的再审制度面临严峻的挑战。从一定意义上说,民事诉讼法就是为纠纷当事人提供一种救济手段。一审程序是最基础的救济,上诉程序是对未确定裁判的救济,再审程序是对确定裁判救济,是依据《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有申诉权”而在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审判制度之外,设立一项特别补救性程序。这样,民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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