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关于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9〕475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修改公布实施,现将执行该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下发之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的预售或完成初始登记的现房销售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但是独栋别墅、整栋楼房和车库(位)的预售、现房销售可以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按照建筑面积计价或者按照套(单元)计价。保障性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限价商品住房预售或现房销售时按建筑面积计价和结算房价款。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