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项目的第一责任人。
fEPC总承包模式在实践中的几种合同结构形式。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对整个建设项目负责但却并不意味着总承包商须亲自完成整个建设工程项目。除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总承包商必须完成的工作外其余工作总承包商则可以采取专业分包的方式进行。在实践中总承包商往往会根据其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将设备采购制造、施工及安装等工作采用分包的形式分包给专业分包商。所以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其合同结构形式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交钥匙总承包
二设计采购总承包EP
三采购施工总承包PC
四设计施工总承包DB
五建设转让BT等相关模式。最为常见的是第一、四、五这三种形式。
交钥匙总承包是指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总承包商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该种模式是典型的EPC总承包模式。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在该种模式下建设工程涉及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等采购工作由发包人业主来完成。
建设、转让总承包是指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商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实现全过程总承包同时工程总承包商自行承担工程的全部投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业主向工程总承包商支付总承包价。
f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推广的法律及政策、规章依据。
法律依据为加强与国际惯例接轨克服传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