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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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为了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起重伤害和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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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生产施工过程中的起重作业。3职责
31采购部负责外单位专业起重设备及起重作业的联系与沟通。32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内部起重设备的管理,特殊起重作业方案的编制,外单位起重方案的审核。33环安科负责超重设备管理与作业的监督检查。4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
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载人起重设备。5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
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6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时,需取得
国家授权的部门颁发的许可证。7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建立技术档案。8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检查、经常
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9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应有存档
资料。1011起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
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12禁止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在必须使用固定后的吊篮等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况下,应
在作业前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13起重作业可按起重、吊装工件重量化分为三个等级,
fa)一级(大型)起重作业:起重、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b)二级(中型)起重作业:起重、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c)三级(小型)起重作业:起重、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14大中型设备、构件或小型设备在特殊条件下吊装应编制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办理《起
重安全作业证》,并按重要程度报有关部门审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