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与合同效力是两个概念应区别开。因而合同成立以后并不当然是有效合同。依据其效力情形可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消的合同和效力未定的合同。在理论上对无效合同是否属于合同范畴对无效合同概念的界定是存在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看法的。这个问题的解决是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制度、识别和处理无效合同的关键性基础和前提。
无效合同是否属于合同范畴对此问题有两种不同看法。有人认为无效合同因具有违法性不属于合同范畴是为否定说。另一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在形式上已具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也即经过要约和承诺的磋商阶段以后已就他们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了协议因此不管是否具备了合同的有效条件凡已成立的合同都是合同的范畴是为肯定说②。笔者赞成肯定说的观点依据有二第一作为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从此条规定来看应从主客观两个角度理解合同的含义即主观上合同是当事人意图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旨在通过合同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至于是否如当事人的意愿则另当别论在客观上合同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功能。而且该条后段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衬托出前段规定的合同既有依法成立的合同又有非依法成立的合同。非依法成立的合同在主观上也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至于在客观上能不能达到此种效果并不妨碍该合同仍然属于合同。因此《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合同既包括有效合同也包括无效合同。第二我国合同法的制度也表明无效合同属于合同范畴。《合同法》第二章、第三章对合同订立与合同效力作了专门的规定这些规定表明我国合同法制度采取了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的立法体例。既然合同法制度已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效力区分开来那么正像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消的民事行为一样另外还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③合同也可以作为包括有效合同、无效合同等合同类型的大概念或者将合同区分为广狭两义广义的合同是上述大概念意义上的合同狭义的合同专指有效合同而且如无特指合同均指有效合同。此外从法律措辞和日常习惯来看对合同广义上的理解已约定俗成而且这种说法本身没有任何模糊性也不存在歧义各种合同之间的关系也完全可以梳理同时这种概念的使用还具有多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