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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
作者:张馨艺来源:《考试周刊》2013年第70期
摘要:从主体上来看,社会权力系统可以分为政治权力系统和政治权利系统。前者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后者的主体主要是公民,这两个系统之间是互动的对立统一关系,正是由于这两大系统的相互对立和统一,才构成社会权力系统的矛盾运动,从而推动社会权力系统结构的不断变化、发展,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政治发展。
关键词:政治权力政治权利同一性
一、关于权力与权利
权力一词,在英文中通常作为能力、技巧或禀赋的同义语。这种用于包含从事某种表演的能力,对外部世界产生某种效力的能力,以及潜藏在一切人类的表演中的物理或心理能量。托马斯霍布斯定义权力为“获得未来任何明显利益的当前手段”。对伯特兰罗素来说,权力是“预期效果的产生”。
权利一词现如今大多应用于法律上的概念,是指作为国家一切权力归属主体的具体承担者的公民的基本权利。阿德勒有过这样一段论述:政治社会就是这样组成的社会:承认人类在本质上既是政治动物又是自然动物,也就是承认人类在本质上倾向于生活在政治社会中并且参与政治活动……这就是人类按照自然权利要求政治自由的权利基础。
二、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
政治权力就是某一政治主体依靠一定的政治力量和资源,为实现某种利益或原则而在实际政治过程中体现出对一定政治客体的制约能力。政治权力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即统治阶级及其具体的体现者政府。此外,还包括各个社会阶级,各个政治集团和社会集团,有组织或无组织的群众,以及各种政治个人等。政治权力一旦实现,便产生一种按照其作用方向不断稳定和不断巩固的趋势,从而形成一定的政治关系模式,确保主体的意志持续地发生作用,使其利益得到不断实现。自然,由于权力的本质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因此对于永恒的、绝对的权力关系是没有的,它将随着各个权力主体方面力量的变化而变化,从一种权力关系发展到另一种权力关系。
政治权利更多的是“属于各种社会和公共利益方面的权利,而不仅仅是个人利益方面的权利”。戴雪在《英宪精义》中指出:“不是宪法赋予个人权利与自由,而是个人权利产生宪法。”宪法,即宪法和法律在法院被解释和实施,它们不是个人权利的渊源,而是个人权利的结果。宪法学家亨金在《美人的宪法与人权》中说:“政府对人所负的责任及政府对个人的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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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是人民服从政府的条件,也是政府合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