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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本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本1992年9月1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10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拯救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自然保护区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自然保护区工作。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五条在自然保护区管理、资源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第六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建立自然保护区:一各种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地区或已遭到破坏而经保护可恢复同类自然生态系统的地区
f二珍贵稀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包括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珍贵树种和有特殊价值的植物原生地,野生生物模式标本的集中产地三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第七条自然保护区分级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及有关论证材料,经省自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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