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报批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第八条建立自然保护区应严格掌握标准,注意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最适宜的范围,考虑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严格控制范围,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解决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第九条经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界标。第十条自然保护区的解除和范围的调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和范围。第三章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市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由设区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十二条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属事业单位,其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配备,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行政隶属关系报请同级编制部门或人民政府审批,所需的基建投资和事业经费按现行计划、财政体制办理。第十三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保护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制度,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f三组织调查主要保护对象的分布数量,建立健全资源档案,掌握资源动态变化情况四进行植被、土壤、气象、生态等方面的科学考察和研究,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途径五对珍稀动物、植物的生态进行观察研究,负责珍稀动物、植物资源的引种、驯化、保护和发展,拯救濒于灭绝的物种六加强社会合作,为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服务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提出处理建议。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自然资源状况,将自然保护区划为核心区、实验区。核心区只供进行观测研究。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驯化培育珍稀动物、植物等活动。第十五条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批准机关的同意。第十七条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等活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