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概念及二者区别1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的概念应表述为,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即诉讼时效经过以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3条),从该条文可以推论,人民法院应依法维护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义务人在诉讼中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权利人便丧失了胜诉权,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除斥期间的概念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除斥期间主要是针对撤销权、追认权等形成权而言的,其目的在于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或确认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难点辨析第一,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追认权、同意权、撤销权等形成权。2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以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起诉权也不消灭。而是债务人享有抗辩权。而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3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第二,诉讼时效的效力,及权利人丧失何种权利的问题。存在三种立法例,(1)实体权消灭主义,如日本民法典。(2)诉权消灭主义,如法国民法典。(3)抗辩权发生主义。如德国民法典。我国《民法通则》采胜诉权消灭主义,即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起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也不消灭。我国现行司法实践采抗辩权与胜诉权的混合主义,即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可以此抗辩,权利人便丧失胜诉权。第三,诉讼时效的援用问题。即法院是否以职权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还是应当在当事人主张时,法院才能援用诉讼时效?依照苏俄民法典的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均应适用诉讼时效,即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依照德国法的规定,非经当事人主张,法官不得自行援用时效。依照我国《民诉意见》的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表明法院可以主动援用诉讼时效。但《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3条表明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不得对诉讼时效进行释明和主动援用,如果r